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表时间: 2019-03-12 15:17:42 浏览: 13165
近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正式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和理解,涉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整理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人员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设备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值班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四、预案制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预案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六: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