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发表时间: 2012-07-26 15:51:14 浏览: 3920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使之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进-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兴邦的百年大计。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航运等多功能的水利体系。这些水利设施,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偏低,洪涝灾害仍然是我省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影响效益发挥;水利建设资金不足,缺口较大;随着城镇人口增加和工业发展,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日趋紧张,水污染日益严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到,水利建设滞后的状况不改变,势必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基础产业的指示,必须把水利放在与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位置,转变机制,优先发展,提高效益,壮大水利基础产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九十年代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
(一)在继续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同时,切实抓好现有工程的除险加固。要把未达部颁防洪标准的大中型水库,未达设计标准的大中型水闸,未达省定设计标准的江海堤防和机电排灌工程加固达标.更新改造,巩固现有工程成果,恢复和扩大效益。
(二)兴建一批骨干工程,提高江河防洪能力。除按计划完成减轻增江中下游洪水压力,兼有发电、灌溉功能的天堂山水库外,兴建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以控制北江洪水,保障广州和珠江三角洲防洪安全;兴建思贤溶水利枢纽工程,以增强珠江三角洲的防洪安全和改善广州及三角洲地区水环境和供水条件;兴建大河水库,以控制漠阳江洪水,采取措施、加快东江干流梯级开发;继续对大江大河进行综合治理,以减少洪涝灾害
(三)兴建一批重点供水工程。完成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第三期扩建任务;兴建惠州大亚湾供水工程解决大亚湾开发区和深圳市东部用水水源的问题;大力发展大中城市和各地开发区的水源工程建设,同时积极发展乡镇供水,继续扶持山区、老区兴建供水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四)发展水电。电力建设应实行水、火、核并举,大、中、小结合。要充分利用我省尚未开发的水力资源,积极发展中小水电,力争每年新增发电装机10-15万千瓦。
三、增加投入,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兴办水利兴办水利,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措水利建设资金。
(一)各级政府在制订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水利产业,在投资和政策上向水利倾斜。
(二)继续执行“以水养水”政策。近几年我省水利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东深供水收入,为此,省管东江一一深圳供水工程水费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后,继续执行现行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利基础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
(四)完善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出工10至20个,乡镇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出工4至5个,允许以资代劳。
(五)为完成“八五”、“九五”期间每年新增水电装机10至15万千瓦任务,每年在省电力发展基金中增拨一定数额资金用于中小型水电建设。
(六)发展粮食生产建设专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不低于60%,由水利水电部门做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鼓励单位、个人按照流域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对利用外资和贷款兴建的工程,建成后,水价、电价可参与市场调节。
(八)增加长期优惠水利建设贷款,积极引进利用外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水利水电部门可用部分水利基建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水利建设资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效益好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以发行债券。
四、完善水利产业政策,建立富有生机活力的运行机制
水利建设要重视技人产出,实行有偿服务,按经济规律进行经营管理。
(一)实行投入与受益直接挂钩。根据工程受益范围,由省、市、县按比例集资兴建,国家和省的投入主要用于较大司河流的治理与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对有偿服务项目的投资,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政策,省对大中型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滚动发展。
(二)实行有偿供咱们水。各级水利部门按现值对水利工程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核定成本。农业灌溉、排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核定。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水价应重新研究确定。新建供水工程实行新价,加快供水设施建设费的回收,扩大再生产。东深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由省政府核定,其余水利工程水费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省定计算方法核定。
(三)堤围防护费是堤围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各地要按省定的征收单位、征收范围与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专款专用。
(四)装机2.5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享受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待遇。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属小水电,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执行发、供、用电统一管理体制,归口由水利水电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开发利用和行业管理。水利水电系统各类水电站上网电价,应与火电相近。
(五)加强对河砂的管理,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收费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收费标准。
(六)治理江河新增可利用的河滩地、护堤地属国家所有,河道主管部门如需使用,可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程序申请(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除外):其它单位如需使用的,应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码头、厂房等设施,也须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向河道管理部门交纳占用费,作为整治河道资金。
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水的知识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水、爱情水、保护水的良好风尚。在进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优先考虑水资源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除挖掘现有水利工程潜力外,要新建必要的蓄引水工程,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实施渠道防渗,提高城镇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做到合理使用、有偿使用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要重视防止水资源污染。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原有污染水资源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责成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新上的项目决不能造成新的水污染。
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展水利经济实体
乡镇水利水电(水保)管理站是县水利电力局的派出机构,由水利电力局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县和水利基层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要经营好现有工程设施,完善各种收费制度,并适应农村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水利服务体系,围绕排灌、水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利物资供应、勘测、设计、施工和科技推广等,在开展有偿服务中发展和壮大自己。认真贯彻"统一核算,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财务管理办法,逐步把现有水利水电工程、乡镇水利水电管理站、水保站办成经济实体。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发挥自己技术人才的优势, 在搞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土建市场设计、施工竞争。
七、依靠科技,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水电建设和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武装水利水电队伍。水利科研重点要放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等技术应用上。要建立具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防汛指挥系统、水利水电科技系统,并努力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监测技术水平,把先进科学技术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对有重大贡献的水利水电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
八、依法治水,强化管理
要全面贯彻《水法》和《水土保持法》,依法治水,加强水政,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土保持以及预防监督。各地在制订本地区经济建设规划时,要注意听取水利水电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在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方面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规和水土保持法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尤其对危及水利工程和河道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要加强国有水利水电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利水电部门是国有水利水电固定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管理所管辖的水利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要建立国有水利固定资产消长与效益的统计和考核制度,以及对新增水利固定资产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制度。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对投资回收措施和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可不予审批。
九、切实做好水利移民安置工作
兴建水利水电工程要搞好移民安置。要执行粤府〔1989〕76号文件,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移民安置的各项政策。对于移民安置工作的遗留问题,应贯彻“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或移民安置点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