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量化-地方法规

惠州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量化

发表时间: 2017-11-29 15:26:00 浏览: 278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量化问责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量化问责工作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惠州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量化
问责工作方案
为压实治水责任,传导治水压力,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落实“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一线问责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7〕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围绕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建设成为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突出治水“属地责任”,建立以水质变化为主要依据的问责机制,促进全市水污染防治任务落实。
二、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因水污染防治工作未落实到位而导致我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下降和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有关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我市水环境保护任务和水体重要程度,将考核断面分为二个等级。
(一)一级断面。纳入“水十条”国考和省考内容断面、跨市江河交界水质断面,共17个(附表1)。
(二)二级断面。一级断面以外的其它重点水质断面,共12个(附表2)。
三、量化问责
(一)一级断面水质考核问责。
1.按国家、省断面水质考核要求,1个月未达标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连续2个月末达标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连续3个月末达标的,约谈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4个月或年平均不达标的,启动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的问责。
2. 在达到年度考核水质类别(目标)时,连续2个月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指氨氮、总磷,下同)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5%以上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出现断面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或连续4个月主要污染物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5%以上的,约谈县(区)主要领导;连续2个月出现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的或连续6个月主要污染物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5%以上的,约谈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8个月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与上年同比上升15%或年平均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的,启动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的问责。
(二)二级断面水质考核问责。
1. 按市水质断面年度考核要求,连续2个月未达标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连续4个月末达标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连续6个月末达标的,约谈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8个月末达标或年平均不达标的,启动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的问责。
2. 在达到年度考核水质目标要求时,出现断面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或连续3个月主要污染物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5%以上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连续2个月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或连续5个月主要污染物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5%以上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连续3个月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或连续7个月主要污染物浓度与上年同比上升10%以上的,约谈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9个月主要污染物或年均值水质类别下降1个档次的,启动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的问责。
四、问责实施
(一)按本方案附表1、附表2年度目标进行考核问责。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修订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汇总统计;断面水质污染程度按国家规范进行评价;国家和省的水质监测数据优先用于水质评估。
(三)对涉及多个县(区)水质断面,由市环保局或聘请第三方论证各方责任。
(四)当出现需要约谈情形时,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负责约谈领导。
对应当实施问责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动介入,组织实施好问责工作,确保治水压力传导到位。市环保局加强全市水质监测监控,加强问责工作的技术支撑。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本方案的实施。
(二)强化应用。将问责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落实组织措施。
(三)及时公开。年底前向社会公布问责情况。
(四)逐级考核。各县(区)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县(区)断面水质量化问责工作方案。
附表: 1.国考、省考跨市断面考核目标一览表(一级断面)
2.重点水质断面考核目标一览表(二级断面)